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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管理辦法(暫行)
文號: 濟建發[2006]28號 頒布單位: 濟南市建委
頒布日期: 2006-9-1 生效日期: 2006-9-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設的管理,保證智能建筑的質量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智能建筑工程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能建筑是指以建筑物為平臺,兼備信息設施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防災系統,集結構、系統、服務、管理及其相互之間的最優化組合,構造一個安全、高效、便捷、節能、環保、健康的建筑環境。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智能建筑工程建設活動及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濟南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智能建筑工程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省、市相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
以下新建工程應建設智能化系統工程:
1、三星級標準以上賓館;
2、市級、區級行政機關行政辦公樓;
3、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行業市級辦公營業樓;
4、大中型企業、高等院??蒲修k公樓、生產綜合樓;
5、大中型醫院;
6、公安、國安、通訊、電力、防汛等指揮中心;
7、廣播電視轉播樓;
8、智能化住宅小區;
9、其它需要建設智能化系統的建筑。
第七條
從事智能建筑工程設計、系統與子系統集成、施工、監理、顧問咨詢、檢測等單位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后,方可承接相應業務,并在資質允許范圍內開展工作,不得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接工程業務。
第八條 進入本市承接智能建筑工程建設項目的外地單位,應在市建委辦理入濟承包工程的備案手續。
第九條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智能建筑工程,合同金額在200萬元以上施工和合同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設計、系統與子系統集成、監理等活動,必須進行招標。
第十條
智能建筑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系統與子系統集成、施工、監理等承包方,應當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任務,不得接受不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的掛靠。
第十一條 智能建筑工程開工前應進行系統設計、施工深化設計等環節,并應編制智能化建設方案。
施工圖深化設計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施工圖未經審查和備案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未辦理監督手續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智能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軟件產品和工程中應用的各種系統接口等產品,凡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或未實施生產許可證和上網許可證管理的,應按規定程序經過法定檢測機構的性能與質量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檢測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獨立公正地進行檢測,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智能建筑工程安裝調試完成后,各系統的檢測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組織實施,檢測機構在檢測前應制定檢測方案并接受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監督?;馂淖詣訄缶跋缆搫酉到y、安全防范系統、通訊網絡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等檢測驗收除應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的要求。凡未進行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智能建筑工程,不得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智能建筑工程的綜合布線及其它布線系統等隱蔽工程應在隱蔽前完成檢測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條
智能建筑工程在竣工驗收后,須按照工程竣工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編制有關歸檔資料,并按照建設部有關備案管理辦法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智能建筑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2年。
第十七條
實行智能建筑工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智能建筑工程開發、設計、系統集成、施工、監理、顧問咨詢、物業管理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國家注冊資格以及省建設廳、市建委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現已開展智能建筑工程業務的企業,在兩年內應達到70%的持證上崗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